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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义乌网4月26日电(通讯员陈正明 王荣忠)日前,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李维喜、李家义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各六个月。
2006年11月22日13时许,李维喜等人为替严某讨要工资,在义乌市义亭镇陈家村易某的租房内,与易某夫妇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推打。随后,李维喜打电话给老乡要他们也过来帮忙,李家义等人也一同来到易某住处。易某的妻子看到他们来了这么多人,一边打电话给儿子,一边叫李维喜等人到派出所去解决。接到手机随后赶到的易某儿子不问青红皂白抓来砖块就砸向李维喜的脑袋,砖块砸中李的头部。李家义等人回到自己义亭做防盗窗的店内,李家义用切割机割了三根长约50厘米的钢管,并携带西瓜刀又来到易某家。李维喜、李家义等人用钢管对易某父子进行殴打,易某父子身体多处被打伤。经义乌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易某左肘部损伤构成轻伤。
案件发生后,他们的家属与被害人易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给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800元。法院认为,李维喜、李家义等人用钢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他们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遂作出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方清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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